近兩年來,在全國兩會上,佛教界代表在接受媒體采訪的時候,提及如何治理佛教名山被承包、被上市,假冒僧尼,借佛斂財,非宗教活動場所開展宗教活動等諸多亂象的時候,強調國家要完善法律法規,依法加強管理。2017年11月,國家宗教局、中央宣傳部等12個部委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業化問題的若干意見》,為治理佛教商業化,肅清佛教亂象,提供政策依據,同時也看到了國家的決心。
2018年2月1日,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實施,修訂后的《條例》在加強宗教活動場所管理、宗教活動開展、宗教教職人員管理、宗教財產等方面做出了具體的規定,在加強佛教治理方面,提供的法律政策依據,具有重要意義。
然而,各個宗教活動場所,貫徹實施的依然不夠,對于佛教界來說,社會上假冒僧尼、借佛斂財等現象會損害佛教界的形象,但是如果佛教自身建設跟不上,暴露出丑聞,那將會嚴重打擊中國佛教事業的發展。所以加強佛教工作管理,不僅停留在外部管理方面,佛教自身建設也不能忽視。尤其,最近佛教界暴露出來的戒律、違建、財務管理等問題,說明在加強佛教自身管理、建設方面,迫在眉睫。
結合目前的法律法規,基于實踐層面,筆者認為加強佛教建設層面還應當做到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明確法人資格的申請程序
近些年來寺院、道觀發生的諸多問題,很難納入法治的軌道,究其原因是因為宗教活動場所沒有法人資格所導致,最終無法進入司法救濟途徑。2017年10月1日實施的《民法總則》第九十二條規定,依法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具備法人條件的,可以申請法人登記,取得捐助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宗教活動場所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三條 宗教活動場所符合法人條件的,經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并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門辦理法人登記。
上述的規定,可以說為宗教活動場所取得法人資格奠定了法律的基礎,但是目前實際情況是,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已經實施半年多了,國家仍未出臺具體關于宗教活動場所申請法人資格登記的具體規定。符合法人條件的判斷標準是什么?民政部門辦理法人登記的類型是什么?程序如何?這些都沒有具體的規定,建議宗教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盡快的制定細則,暢通申請程序,讓《民法總則》和《宗教事務條例》真正的落地。
第二,加強宗教教職人員信息化管理
《宗教事務條例》第五章規定宗教教職人員,用了四個條款分別對于宗教教職人員認定、備案、退出、活動、權利保障做出的規定,其中也包括了一直呼吁的關于宗教教職人員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問題。宗教界應當認真的學習和貫徹落實,但是國家在管理宗教教職人員方面,還應當做進一步的規定。
社會當中很容易出現假僧尼,但是很少出現假律師,因為司法行政系統已經建立了全國律師信息查詢的數據庫,判斷一個人是不是律師,上網一查,信息全都有,沒辦法冒充。雖然宗教教職人員不能和律師來進行比較,但是在管理律師方面的經驗值得借鑒。
2016年1月18日中國佛教協會上線了藏傳佛教活佛查詢系統,并未建立全國聯網的佛教教職人員信息查詢系統。筆者認為從目前互聯網技術而言,實現這一點并不存在技術的困難和障礙,如果宗教管理部門能夠完善宗教教職人員信息化的管理,那么對于宗教教職人員的管理將會提升了到更高的層次。
第三,建立宗教活動場所年檢或年報制度,強化信息公開
《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六規定了,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加強內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建立健全人員、財務、資產、會計、治安、消防、文物保護、衛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上述規定了也僅僅是規定了要接受檢查,那么是否可以參照其他非營利組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社會團體)管理的規定,建立年檢或者年報制度。
所謂年度檢查或年度報告,是指宗教活動場所在每年都向宗教管理部門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財務報告,由宗教管理部門根據提交的情況,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給予年度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結論,對于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給予一定的懲罰措施,甚至多次不合格的限期停止活動,將宗教活動場所的工作納入法治軌道,加強監督。
此外由于宗教活動場所的財產,來源于社會的捐贈,具有公共利益的屬性,而且也享受國家稅收的便利條件,那么當然的應當接受社會的監督,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宗教管理部門可以將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向社會公開。公開透明,是建立宗教活動場所公信力根本且唯一途徑,也是防止腐敗最好的藥方。
當前階段,雖然《宗教事務條例》及其相關政策規定,對宗教教職人員、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活動等已經做出了具體的規定,但是全國各宗教組織、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學習、貫徹落實的依然不夠,有法不依,這是目前的現狀,在此國家應當加強普法力度,真正的樹立起法律的權威,將宗教工作納入法治軌道。
對于佛教而言,佛教徒而言,要清醒的認識到,佛法是出世間法,但是佛教的管理是世間法,不能以出世間法的信仰替代世間法的管理,也不能以世間法的管理干涉出世間法的信仰。
作者簡介:何國科 北京致誠社會組織矛盾調處與研究中心執行主任